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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劳动仲裁办法 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可一裁终局
发布时间:2016-05-25
 来源: 京华时报
    昨天,北京市人社局宣布,在京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可以“一裁终局”了。通过提高企业上诉的条件,有望使职工降低维权成本,从而能够快速维权,尽快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和补偿,避免经年累月的诉讼过程。据人社部门透露,今年本市将力争在全部裁决的劳动仲裁案件中,至少有三成能够实现“一裁终局”。

  防止个别单位恶意拖延时间

  据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人社部门进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后,双方还可以在法院再进行一审和二审。

  人社部门解释,鉴于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因此设立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制度,可以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使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是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改革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金额不超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有关通知,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以及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的结果满意,劳动争议案件就能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不用再进行诉讼,有效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仲裁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三成案件将“一裁终局”

  人社部门透露,去年本市劳动仲裁案件数量超过7.1万件,位居全国前三。其中朝阳区和海淀区劳动仲裁案件数量都超过了1万件。在本市劳动仲裁的裁决案件中,六成多都涉及报酬问题,还有两成涉及经济补偿问题,与职工的个人经济利益关联较多。今年本市将力争在全部裁决的劳动仲裁案件中,至少有三成能够实现“一裁终局”。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减少法律程序,尽快恢复劳动者被侵犯的利益将大有益处。

  □焦点关注

  1终局裁决适用于哪些?

  劳动报酬等不“超标”即可

  本市人社部门明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指关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二大类则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实行“一裁终局”。

  2谁可以申请一裁终局?

  只有劳动者本人申请才有效

  劳动争议案件要想实现“一裁终局”,不仅要符合适用范围的规定,还有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即“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不能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

  不过,如果是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规定的,也适用终局裁决。

  需要提醒本市广大职工的是,有两种情形是在“一裁终局”之外。一种是同一个仲裁案件的裁决中,其中既含有终局裁决事项,又含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另一种是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这两类案件都还不能适用终局裁决。

  3单位不服裁决怎么办?

  单位证明裁决错误可提诉讼

  本市这次明确规定,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的,可以在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另外,如果劳动者不服裁决,也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时间必须是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裁决结果,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家点评

  用人单位诉讼门槛提高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相关负责人当日介绍,本市新政相当于提高了单位对于符合“一裁终局”案件时提起诉讼的门槛。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裁决结果有错误,或者在管辖权、程序等方面有问题,那么就不能要求撤销裁决,法院也不会再无条件就受理其提出的诉讼要求。

  过去一些单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结果会采取拒不接受的方式,转而就到法院进行诉讼。通常来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在受理后,需要45天至60天不等的时间才能做出裁决结果。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结果出来后,15日内劳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诉讼一般会在6个月内结案。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服,15日内劳资任何一方还可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这通常会在3个月内结案。

  换言之,即使都在正常程序内,“一裁两审”制度也很可能要耗时一年左右。一旦遇到一些特殊因素,经年累月的“一裁两审”时间也并不罕见。对于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来说,一些相关职工属于低收入群体,冗长的裁决和诉讼过程,往往会使一些职工心生怯意,甚至放弃为自己维权。与此相对,单位作为劳资双方中的强势一方,有时一些单位确实存在恶意拒绝接受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追求漫长诉讼过程的问题。

  随着“一裁终局”制度的执行,这有望解决单位恶意拖延小标的额案件执行时间的问题。对于低收入职工来讲,通过更好地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这无疑会方便职工更早地拿到自己应得的钱,更好地解决低收入职工生活困难的生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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