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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隐瞒事实虚假宣传夸业绩被罚
发布时间:2016-05-25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根据广东证监局提供的信息,广州某私募机构(以下简称Y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通过国内期货市场的投资操作管理基金产品。期货市场的杠杆率较高,波动性较大,2014年10月,该公司管理的4只基金产品,全部因净值跌破基金合同约定的清盘条件而被产品发行方清盘处理。

  2015年3月,Y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Y公司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协会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适逢证监会部署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通过Y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电子邮件及短信等方式,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通过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其他机构查询,检查组最终联系到Y公司两位原高管刘XX、冯XX。但是,两人以公司股权转让、业务停滞为由拒绝接受现场检查。虽然检查组对Y公司相关高管和股东进行了调查谈话,但Y公司除提供《公司章程》外,未向检查组提供任何业务资料,不配合现场检查工作。除此之外,Y公司还在公司网站首页处宣传“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选择性披露其管理基金中盈利的产品收益率,对于上述被清盘处理的4只亏损产品则只字不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据此,广东证监局对Y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证监会私募部,录入证监会诚信档案系统。

  广东证监局表示,该案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2014年4月在协会登记到2015年3月进行股权转让和高管人员变更,时间不足一年。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全部清盘、产品投资者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应对大量客户出现亏损的现实,反而采取股权转让、变更高管人员的消极方式,拒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摆出一副“事不关己”、“一走了之”的态度,严重损害了私募基金行业形象和市场经营秩序。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缺乏诚信经营意识;二是内控水平低;三是选择性宣传历史业绩,不如实披露产品亏损风险,通过公司网站公开宣传高额收益,具有较大迷惑;四是刻意逃避、推脱或拖延,不配合监管。

  广东证监局提醒,诚信是财富管理行业的立身之本,私募基金作为财富管理行业的一员,高度依赖诚信经营。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时,应当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经营情况。

  一要审慎查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根据《私募办法》的规定,所有履行正常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在协会官网公示相关信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前,可以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审慎查证,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员的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和职业素养,加强风险意识。一般来讲,实际情况与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经营水平相对较低。

  二要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实际情况,不要轻易被所谓的“冠军光环”、“历史高收益”等诱导性宣传所忽悠。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是否带有“高额收益”、“保证收益”等异常,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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