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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抢劫犯信息一致被服刑3年 个人信息系自报
发布时间:2016-05-18
来源: 新京报
    从未去过广州,却被广州当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近日,湖南农民陈俊杰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在一份广州番禺法院出示的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个人信息与其丝毫不差,而信息来源则被标注为“自报”。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了广州、湖南各级警方,以及审理此案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得到回复称,他们正在抓紧核查,会尽快将相关信息反馈给陈俊杰及其家人。

  莫名的判决书

  陈俊杰今年38岁,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丰根村人,2004年来到深圳后,一直从事蔬菜批发行业。

  2015年初,为了运货方便,陈俊杰打算报名学习驾驶。可是,在填写完个人信息后,陈俊杰却收到了驾校的通知称,其无法申办驾驶证。“教练告诉我,驾校查过了,我有刑事罪案记录,不能参加考试,也不能办驾驶证件。”

  这不是陈俊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最近几年,他常遭遇警方盘问。此外,在办理居住证时,他也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

  早在2011年,由于女儿要上幼儿园,陈俊杰向深圳当地派出所提出了申办居住证的要求,在登记完个人身份信息后,却被警方告知,由于其身负刑事犯罪记录,暂时无法办理居住证。

  新京报记者发现,由深圳市公安局发布的《深圳市居民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须知》中,居民办理深圳居住证需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2015年5月份,陈俊杰通过湖南老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得知,自己于2008年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已经服完,并且有相应的刑事判决书。

  陈俊杰说,这是自己第一次见到这份判决书。

  个人信息系“自报”

  通过湖南当地派出所,陈俊杰拿到了这份判决书。

  新京报记者看到,在这份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番刑初字第1119号判决书中,被告人“陈俊杰”于2008年6月9日晚6时许,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德兴大桥中段抢劫路人杨某某挂包(价值人民币50元,内有现金234.4元,以及共价值人民币260元的三星牌X480型移动电话一台、U盘一个等物品)。

  6月9日当天,“陈俊杰”被番禺公安分局桥南派出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08年9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俊杰”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针对公诉方提出的犯罪事实,“陈俊杰”在当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该案事实清楚,已“审理终结”。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判决书中,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部分被标注为“均自报”。也就是说,这些信息都是由“陈俊杰”自己提供的。

  “陈俊杰”疑云

  “我从来没有去过广州,2008年以来一直在深圳卖菜,更没有坐过牢。”

  陈俊杰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份判决书中的姓名、户籍、身份证号等信息与自己一致。而正是这些一致,让他觉得很纳闷。“我没丢过身份证呀”。

  服刑的这个“陈俊杰”,究竟是不是陈俊杰本人?陈俊杰的妻子,以及多位熟悉陈俊杰的人士向新京报记者证实,其自2004年到深圳以来,一直在南山一带的几家农贸市场卖菜。

  陈俊杰所在的湖南丰根村原书记陈吉良向新京报记者表示,2008年到2011年间,陈俊杰曾经不止一次回到村里看望奶奶。

  陈俊杰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于2009年起,便租住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村正巷40号102房。陈俊杰及家人亦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了写有陈俊杰名字的房租押金收据,申办居住证时的申请表等。

  陈俊杰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一张存折显示,其本人于2011年2月11日在中国银行衡东支行城北分理处开户。

  此外,在当年的4月28日,陈俊杰花费6800元参保平安人寿保险。在投保书上,留下了自己的签名。

  而根据判决书,“陈俊杰”当时应该仍然处于服刑状态。

  如果陈俊杰并未服刑,那么判决书中的“陈俊杰”又是谁?

  对于陈俊杰身份被冒用的说法,有媒体报道称,桥南派出所一名民警称:“有这个问题,当时身份弄错了。”这位民警称,消除犯罪记录需要一级一级向上汇报,流程需要很长时间。

  新京报记者据此联系了办理此案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确实收到过陈俊杰的申诉。而关于造成这种情况的具体原因,公安部门还在调查中。

  ■ 释疑

  民警:两地警方合作“验明正身”“消除犯罪记录至少一个月”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广东、青海、天津均有“被拘留”、“被跨省”等类似案例发生。相关案件多由身份信息冒用而引发,而被错抓的当事人多有身份证遗失情况,处理这类案件多以赔偿道歉手段为主。

  广东兴宁的朱先生身份证就曾被偷过。2014年,他突然收到中山市公安局寄送的行政拘留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对“飞来横祸”,朱先生选择了报警。

  当地警方调查后发现,罗某某因违法被广东中山公安机关查处时,冒用朱先生身份证信息。获得这些情况后,朱先生将罗某某告上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2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调查显示,罗某某因参与赌博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处罚,但罗某某仍冒用朱先生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登记,致使中山市公安局向朱先生家属寄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经过审理,中山二院判决冒用信息者罗某某赔偿朱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并登报道歉。

  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如何验明正身?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南京、杭州等地的一线民警。

  “一般来说,笔录时会根据嫌疑人口述,再通过查验证件的方式确定。”南京一位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涉及外省籍犯罪嫌疑人,还会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去协查函。当地公安机关在收函后,通过走访等形式,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再将结果反馈回来。

  杭州一位一线民警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同一个村内存在同名同姓的现象,就可能会闹出乌龙,将两人的信息搞混。“此外,一代身份证没有读卡功能,有些偏远地区的数据也没有上网,可能会给信息冒用提供空间。”

  如果确实是公安机关的“乌龙”,那么“犯罪记录”又该如何消除呢?

  南京一位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通常来说需要当事派出所逐级上报,从分局到市局一层一层认定,最终裁定后,再发回当事派出所整改。“普通的案件,至少要一个月,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子会快一些。”

  ■ 律师说法

  “弄错身份信息也算‘冤案’”

  北京律师张新年告诉新京报记者,在这类案件中,尽管警方的侦办和抓获部分可能都没有问题,但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部分出了差错,实际上也算是办了“冤案”。“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仔细核实当事人信息,确保无误,这是作为司法机关的义务。”

  张新年认为,如果因为司法机关的疏忽,导致无辜公民背负犯罪记录,那么,应当向当事人道歉,并作出相应的补偿。“作为当事人,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在弄清事实真相后,合理维权。”

  张新年建议,被冒名者联系办案机关依法处理,一般应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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