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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村民偷看纪委意见箱实名举报材料不予行政处罚案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6-05-04
来源: 法制日报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一村民卓礼富向纪委设立的意见箱中投入若干份实名举报材料,另两名村民偷看意见箱中的举报材料,公安机关认为该两名村名偷看举报材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不成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卓礼富不服,诉至乐清法院。经审理,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乐清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5月20日晚23时许,原告卓礼富与第三人卓某华、卓某益、卓某来、陈某迪等人,将若干份实名举报材料投入乐清市农村基层作风第三巡查组设立在乐清市淡溪镇长青村文化礼堂中心附近的意见箱内。同年5月23日下午17时左右,卓礼富以其投放在意见箱内至少十份举报件被盗为由,向被告乐清市公安局淡溪派出所报案。

  淡溪派出所接警后,于5月24日调取了安装在意见箱右上方的监控视频,并对案发时段的录像资料进行查阅。5月25日,第三巡查组开检意见箱,共计收到卓礼富等人举报件十七份。5月29日,被告乐清市公安局淡溪派出所以盗窃案由受案。

  派出所查明,2015年5月21日9时30分许,第三人卓礼武伙同卓文秀一起走到意见箱旁边,由卓礼武从意见箱内取出一份举报材料后,两人一起到卓礼武家中观看。当日9时40分许,卓礼武重新将该份举报材料投入意见箱中。

  2015年7月23日,被告乐清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卓礼武、卓文秀的行为不成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决定对他他俩不予行政处罚。原告卓礼富不服,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告温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公安局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同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卓礼富不服,以乐清市公安局和温州市公安局为被告,卓礼武、卓文秀、卓某华、卓某益、卓某来、陈某迪等为第三人,向乐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公安机关应对涉案行为负有全面审查的义务。第三人卓礼武偷看意见箱中的举报材料的行为,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告乐清市公安局对此以涉嫌盗窃立案,并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进行了认定,但并未对该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违反其他治安管理的行为作进一步审查判断,明显不当。其作出的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并判令其重作。被告温州市公安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应判决一并予以撤销。

  最终,乐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乐清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23日分别作出的乐公不罚决字[2015]第25号、26号对卓礼武、卓文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温公复决字[2015]106号行政复议决定。(记者王春 通讯员纪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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