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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私募监管办法三个月后生效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 经济参考报
    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募集行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

  中基协表示,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一方面,部分募集机构合规意识淡漠,公开宣传、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售卖“飞单”、挪用募集资金等种种募集资金环节的行业乱象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募集主体与管理主体权责不清、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揭示和确认机制,基于契约、自律、行政监管、司法的多元有效约束和救济机制缺失。

  《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募集行为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募集行为办法》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在资金管理方面,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在私募基金推介方面,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募集机构不得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进行募集。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7553只,认缴规模5.70万亿元,实缴规模4.61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44.6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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