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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社会力量修文物可获一定期限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6-03-31
来源: 新京报
    今后,如果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修缮部分不可移动文物,将可获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昨日,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正就此进行程序、制度上的规定,防止在保护利用中对文物造成破坏。

  使用文物不得造成破坏

  昨日,国家文物局政法司司长朱晓东在文化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就2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落实措施。

  朱晓东介绍,在《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这些文物是我国文物资源‘金字塔’的底座”,朱晓东说,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在文物保护法中,被称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总量高达近64万处。

  然而对这些文物的保护,靠政府全包并不现实,所以必须创新管理,拓宽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意见》提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在里面开饭店也可以。”朱晓东表示,但是对于不同的文物使用方式,要做出区分,“比如木质的文物里面,就不可以生火”。

  他介绍,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抓紧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作出程序、制度上的规定,防止在保护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

  文物资源密集区可获补偿

  朱晓东介绍,我国文物资源分布很不平衡,文物资源密集地区的保护压力巨大,依靠一己之力难以承担保护任务。

  “比如河南的安阳市”,他举例说,这里的文物保护区覆盖了30平方公里,文物保护压力巨大,文保区要求限高,但这与改善居民生活水平、发展地方经济等会产生矛盾。

  朱晓东坦言,目前我国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出现了一些偏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低级别文物消失的速度在加快,而该领域的政府法人违法案件量正处于高发状态。

  他表示,国家文物局正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对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因履行文物保护义务,而致使合法权益受损或受限时给予经济补偿,从而破解文物资源密集地区保护困局。

  今后,国家文物局将与财政部共同调研,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实施方案,通过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设立基金保护个人产权文物

  据了解,个人产权的文物建筑特别是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已经纳入了政府依法保护的范围。但目前这类文物并没有财政补助渠道,社会资金也难以进入,致使很多文物建筑破败不堪。朱晓东说,根据调查,私人产权文物中有97.5%属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传统村落的问题最为严重,我国2555个传统村落中,有1.1万个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有6600多属于私人产权的传统民居。

  而在这6600多个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又有4000多处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但是由于产权问题,这些文物缺乏财政投资渠道,民间投资涉及产权问题,而居民富裕后也偏向于盖新房,“老宅子住起来已经很不方便了”,朱晓东说,多种因素之下,这些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正逐步破败。

  为此,国家文物局计划设立文物保护公益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方筹措保护资金,重点补助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激励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履行保护义务。

  朱晓东表示,今年会在财政部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开展相关工作。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黄颖 实习生 郭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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