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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天和大药房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
发布时间:2016-01-27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月26日电 (实习生杨砺)因不满国家食药监总局强行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天和”)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告上法庭。

1月26日,养天和法定代表人李能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国家食药监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条款之合法性进行审查。

代理律师周泽表示,25日下午,他们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已经接收。委托律师王兴表示,法院7天内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法院不予立案,他们还将通过上诉或者其他方式来反映此事。

行政诉状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在未向公众公开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将药品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交由阿里健康独家运营,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还涉嫌行政垄断。允许阿里健康一方面经营网上售药,一方面代表国家权力运营全行业数据,药监总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除竞争,是对所有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极大不公平。

诉状还称,药品电子监管码主要作用是建立药品的可追溯系统,而此前药品包装上已经有条形码、产品批号、批准文号等用于药品真伪识别和追溯,再搞一个电子监管码,完全属于重复建设,最终这些增加的成本无疑都将转嫁给患者。

“工厂流水线做不到在药品最小包装上贴码,都要人手工贴,这不是又变成手工作坊了吗?”李能说,电子监管码的实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仅仅药品零售行业一次性增加的运营成本初步估算就为150亿元,后续每年都还有不菲的投入。

26日下午,本报就上述问题致电国家药监总局新闻办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暂时不会对事件进行回应。

据了解,针对电子监管码,类似诉讼已经出现过。

代理养天和诉国家药监总局案件的律师周泽曾于2008年受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委托,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等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据周泽介绍,法院最终没有对诉国家质检总局案立案,但此后国家质检总局停止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并撤销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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