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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拟出五十条铁律 新闻网站不得传播可识身份隐私信息
发布时间:2016-01-22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互联网信息管理即将再出新规。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了国家网信办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2005年由国新办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原规定,新修订的意见稿内容增加了17条之多,总计达到50条,新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注册资质到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面规定,力度之大堪称“史上最严”。

  转载新闻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

  修订后的意见稿最突出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发布者的信息公开及用户信息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意见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意见稿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信息,应当事先明示收集规则、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的,应经用户同意。

  意见稿强调,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新闻网站人员不得干预搜索结果

  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资质及行为,修订后的意见稿进行了严格规定。

  意见稿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意见稿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服务场所、互联网地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或者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意见稿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置结果。

  各级网信办须建失信黑名单制度

  在监管及罚则方面,意见稿着重加强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用监管。

  意见稿要求,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列入黑名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纳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

  意见稿强调,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撤销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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