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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拒不履行财产刑罪犯不予减刑假释
发布时间:2016-01-22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郑州1月21日专电(记者宋晓东)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5年减刑假释案件情况,相关负责人提醒,“坐牢不赔钱、赔钱不坐牢”的思想不可取,罪犯应主动退赃退赔、履行财产刑、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对确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将不予减刑假释。

  郑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罪犯拒不履行财产刑的,希望单纯靠在监狱内表现来减刑是基本不可能的。罪犯胡某某因抽逃出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减刑考核期内,监狱以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但法院认为,胡某某案发后涉案赃款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虽出具家庭贫困证明,但其狱内消费偏高,不能充分证明其没有退赔能力,最终依法裁定对胡某某不予减刑。

  郑州中院减刑假释合议庭负责人表示,法院重视涉案财产履行情况,罪犯应积极退赃退赔,履行财产刑,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会通过查证罪犯在监狱内日常消费情况、家庭拥有房产和车辆、家庭主要成员工作等信息,审查罪犯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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