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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发布年度十大案例 民商事案件占半数
发布时间:2016-01-21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10起案例中民商事案件占半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经由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律协推荐的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共同评审,包括刑事案例3件、民商事案例5件、行政案例2件。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左卫民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唐清利教授和四川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志三位参加评审的专家代表今天还到会作了解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时小云表示,希望通过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有效传递司法正能量,通过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规范相关领域、行业的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进法治四川建设。

  记者了解到,本次评选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网络犯罪、食品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企业破产重整、行政执法规范”等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例类型作为征集重点。

  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

  马庆等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盗窃他人银行账户资金案,即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盗窃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三名被告人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他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用户名、密码等个人信息,并运用这些信息侵入他人银行账户,在短时间内盗取119位被害人16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孙宇哲作为国家培养的高学历人才,利用其掌握的专业技术,设计软件对海量身份信息进行筛选,提取出含有他人身份证号码及网上银行密码、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信息数百条,其对马庆等人的盗窃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和客观上的帮助作用,构成盗窃犯罪的共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左卫民认为,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以来,通过网络开展各项活动已成为常态,但每一项技术的突破和变革都是一柄双刃剑。运用网络支付代替传统支付方式也不例外,在给民众带来便捷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始料不及的网络犯罪问题。

  左卫民表示,本案中,利用网络技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具有一些新的犯罪特点。这些新的犯罪特点使得犯罪涉及的地域性更广、手段的隐蔽性更强,因而相较于传统的盗窃案而言侦破难度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破产重整法院角色关键

  在企业破产重整方面,中国二重集团及二重重装成功破产重整案也入选了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本案曾引起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四川省委等的高度关注。在审理中,法院积极探索重整期间封闭运营模式和司法重整的“二重模式”,引导债权人就企业破产重整达成共识,在债务妥善解决的同时,给予企业继续发展经营的空间,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开展,保持职工稳定,为濒临破产但存在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范例。

  本案中,法院的裁定标志着资产总额为210亿元、负债230亿元的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司法重整成功,为其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德阳地区金融债务结构,巩固和加强了德阳国家重装基地地位,为企业迎接国家产业政策机遇期创造了条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高晋康认为,我国破产法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和重塑,开辟了维持债务公平清偿前提下困境企业重建和复兴的新路径。换句话讲,资不抵债却仍有大量“沉淀价值”的企业如继续经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司法平衡是关键。重整制度在本质上是在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一次重新分配,“是企业在非正常经营(即违约)状态下的一次权益性重组”。究竟选择清算型还是再建型的债务清理程序,是一场激烈的价值交锋和利益博弈。在此过程中,法院的角色尤为关键。

  法治视角审视食品安全

  记者获悉,梁玉全诉泸州市食药监局食品监管行政处罚案,则作为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入选。

  近年来,国外进口冻肉等食品质量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保证食品安全,号称“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力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需要通过严格执法才能得以落实。本案中,由于相关进口冻肉产品存在没有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问题,法院依法支持了食品监管部门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但由于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部分低于法定幅度,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法院依法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部分,要求行政机关对该部分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张志指出,长期以来,食品安全一直是困扰国人的热点问题,要求严厉惩治生产和销售伪劣食品的民意以及增大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成本的呼声从未消减。但是,从法治的视角审视食品安全,不论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还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的审判机关,均应各司其职,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理性的行政处罚或者司法裁判。

  本案中,审理案件的一审法院针对原告梁玉全提出的涉案产品系农产品非食品的主张,将案件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对被告泸州市食药监局超出法律的授权范围所作出的罚款处罚行为依法判令予以撤销。案件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在全面支持一审法院裁判说理和适用法律基础之上,适用修改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恪守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界限,进一步要求上诉人泸州市食药监局在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得该案实体问题的处理更加完整得当。(记者 杨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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