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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规范案例指导 曾发布六批23个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16-01-19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记者陈菲)案例指导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检察机关办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据了解,最高检在2010年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建立了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最高检共发布了六批23个指导性案例。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指导性案例的选编程序、适用效力、作用发挥、失效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改进。

  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条件和适用方式,提出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检统一发布,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新规定指出,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但从其规范司法办案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功能以及严格的遴选发布程序、权威的发布主体等角度考虑,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针对一些地方检察院反映指导性案例的内容释法说理不足、对办案中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不强的问题,新规定增加了“法理分析”的内容,进一步增强了指导性案例的说理性与指导性。

  新规定提出,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向最高检各业务部门和省级检察院发布重点征集的案例类型。同时在原来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主体可以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基础上,增加了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案例推荐主体,上述主体对认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案例,可以建议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按照相关程序向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机构推荐。

  此外,新规定还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并明确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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