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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专家建议:《慈善法》严禁烟草捐赠和赞助
发布时间:2016-01-19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王君平)《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日前公布。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今日在京召开专家媒体座谈会。与会专家认为,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对于烟草捐赠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仍然允许烟草企业进行捐赠、赞助,这明显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悖,强烈呼吁《慈善法》禁止烟草广告捐赠和赞助。

201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经全国人大批准在中国生效,现在已经整十年。烟草使用与多种慢性疾病相关,目前我国每年归因于烟草的死亡已超过100万。

与会代表强烈建议:《慈善法》应增加“禁止烟草业对一切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和赞助”的条款。《公约》第13条明确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并明确规定:“烟草赞助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梁晓峰研究员表示,2015年9月1日新修改的《广告法》正式开始实施,全面禁止了所有的烟草广告,但没有提及赞助。目前正值《慈善法》审议的契机,希望有关部门能切实考虑人民健康和国家履约需求,全面禁止烟草赞助,不允许烟草企业冠名、不对其表彰,并明确罚则。

专家认为,《草案》如允许烟草捐赠冠名,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矛盾。一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4月刚刚修订颁布的《广告法》相矛盾。《广告法》第22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如果按《慈善法》捐赠赞助、可以冠名、表彰、宣传,显然与《广告法》不一致,必然会造成部门执法混乱。二是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矛盾。其第8条规定“禁止烟草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这暴露出我国法律缺乏严肃性和连贯性,法律的缺陷和法律相互的矛盾,将会给烟草业以捐赠赞助之名,行做烟草广告和推销烟草制品之实留下空间,必将造成有法难依和执法混乱,也将对控烟带来灾难性影响。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原常务副会长、高级顾问许桂华教授强烈呼吁《慈善法》中禁止烟草广告捐赠和赞助。烟草企业是借捐赠赞助之名,行推销烟草制品、提高其社会形象之实,拉近与青少年的感情,削减对烟草危害的认知。因此,

中国控烟协会2014年、2015年两次对烟草业捐赠活动为其100天的不完全监测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发现77起捐赠活动,2015年发现89起。其中扶贫助困救灾2015年较2014年上升了23%。捐资助学2015年较2014年增长了155%。尤其是在捐资助学中,烟草企业要求受助学校冠名,资助的奖学金冠名,开展的比赛活动冠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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