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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签“军令状”重奖60万 爽约后员工告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6-01-13
 来源: 中国甘肃网
    原标题:老板签“军令状”重奖60万 爽约后员工一怒告上公堂

  天水市中院终审判决原告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酒席上为鼓励员工干劲,某贵金属投资公司天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和员工宋某某立下豪华版军令状,许诺分公司黄金入金余额1000万元就给宋某某奖励丰田霸道车一辆或现金60万元。可是年终分公司黄金入金余额达到1300万余元,宋某某获奖的豪车或现金却未能兑现。2016年1月7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宋某某因分公司未履行“军令状”而将分公司告上法庭,这个军令状是否能履约,看法院如何判决。

  一掷万金 酒桌上签下豪华军令状

  宋某某2013年8月经招聘到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1日宋某某被任命为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月工资3300元。当月3日,宋某某与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及客户吃饭时,李某某为激励宋某某,让宋某某书写“军令状”一份,内容为:“自2013年12月30日宋某某代领行政部完成工作,送宋某某丰田霸道一辆”,在“军令状”的背面让宋某某写上“止2013年12月30日公司入金余额达到1000万元(壹仟万元整)按军令状兑现宋某某丰田霸道一辆或付现金60万元整”。李某某在军令状的正反面上均签名。

  2014年9月29日,宋某某与分公司签订辞退协议,由分公司支付宋某某11个月工资3.85万元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宋某某要求分公司兑现军令状未果,向天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4月21日,仲裁驳回宋某某的请求。宋某某遂向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诺爽约 60万元重奖起纷争

  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宋某某系被告分公司行政部经理,其工作职责主要是用工人员的招聘、培训、员工及公司档案管理等。到2013年年底被告黄金入金余额1300万的业绩系全体员工共同完成的,原告未举证证明该业绩是由其给被告联系的客户完成。同时,对如此高额奖励未经过相关人员共同研究,也未加盖公司印章,不能认定代表公司履行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万元奖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宋某某的起诉。宋某某向天水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李某某在分公司是负责人,公司的员工工资、福利奖金、人事安排均是李某某一个人说了算,所以李某某在“军令状”上签字即代表公司的意图。

  空欢喜 未经公司讨论不成立

  该案进入二审阶段,为证明自己有能力完成工作任务。宋某某向法庭提供了自己曾在银行工作期间的奖励和奖状等证据。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宋某某主张的60万元,系2013年11月3日,其与被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及客户在吃饭时,李某某为激励上诉人,让上诉人书写了“军令状”,李某某在正反面均签名确认。

  对于该承诺,首先,根据被上诉人分公司提供营销部晋升激励机制来看,被上诉人公司对于公司员工的晋升、激励和奖励均有明确规定,但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负责人李某某在“军令状”中的约定明显与公司规定中的奖励条件和标准不符。被上诉人分公司,属于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上面还有总部,李某某仅是被上诉人公司的负责人,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分配,应由公司相关决议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的军令状系上诉人宋某某在饭桌上临时书写,李某某直接签字认可的,未经公司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故双方约定的奖金不属于该公司晋升激励机制中规定的奖金。故上诉人宋某某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主张60万元奖金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2015年12月8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宋某某上诉,维持原判。(西部商报 记者 宋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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