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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延至30年
发布时间:2016-01-11
来源: 北京晨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回函修订部门规章

  在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中,由于会计档案被依法销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为此,朝阳法院曾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延长至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20年。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已于近日复函法院,称已根据建议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新规于1月1日正式施行。

  2013年7月,北京龙辉技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将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建设工程款本金及利息1900余万元,双方争议工程于1995年至1997年间建设。庭审中,支行称已按约定支付了3090万元,并称其保存的涉案工程款相关付款凭证,因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毁条件已销毁,故无法提交。

  为查明事实,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数额进行司法鉴定,但也因缺失相关记账凭证导致困难重重。最后,事务所仅能确定被告已支付1700万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去年8月达成调解,被告支行需支付龙辉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

  去年10月,朝阳法院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比照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延长至20年,同时建议细化会计档案交接流程、规范会计档案销毁制度、加快推进电子档案长久保存。

  近日,针对法院司法建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复函法院,表示已采纳法院相关建议,修订了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1日公布,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办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

  据悉,新《办法》将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和30年两类,其中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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