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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借高利贷惹官司 计算方法有误仍“欠钱”
发布时间:2016-01-04
来源:北京晨报
    谁都有手头一时周转不开的时候,不少人选择向亲朋借钱,部分人在借款时会约定利息,然而利息要设定多少呢?万一出现纠纷,哪些高利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海淀法院法官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例:
  高额利息被判无效
  高明向朋友李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6万元,每4个月支付一次利息2万元,借款时先扣除利息2万元。1年借款到期后,高明如约支付了所有本息。但因手头紧,高明再次向李伟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息为3万元,每4个月支付一次利息1万元,借款时先扣掉1万元利息,高明实际拿到9万元。
  到期后,高明总共向李伟支付了11万元,此后拒绝支付。李伟将高明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明支付剩余的2万元,高明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高出法律规定很多,属于高利贷,第一年的借款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4%,李伟应当退还超出部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本金按照扣除后的数额计算,因此高明向李伟第一次借款的本金应为18万元,第二次借款的本金应为9万元。借款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第二次借款中,借款的利率约为33%,超过了法律规定,应该按照24%计算,总利息为2.16万元,而高明仅支付了2万元的利息,尚有0.16万元未支付。在第一年借款期间,高明实际支付的利息利率约为33%,虽超出24%,但未超过36%,且已经偿还,不能要求退还。所以高明还应当偿还李伟0.16万元。
  法官:
  利息超过36%无效
  海淀法院法官孟凯锋解释称,对于借款利率,法律规定了三个区间,低于24%完全受国家法律保护,在24%至36%这个区间的属于自然利息,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已经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又不支持,超过36%的部分一律无效,法律不保护。
  此外,法官还提醒,如果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借款凭证上没有写明利息,或者没有通过口头等其他方式达成利息协议,法律直接认为该借款在借款期间没有利息,法律不保护支付利息的请求。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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