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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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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针对公司及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反垄断法对经营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若企业经营者实施了上述垄断行为将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宽恕制度,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所谓“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的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或者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集中需要向商务部申报,但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税款帐簿等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偷税、逃税、漏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抗税、非法印制发票、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等。违反上述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及相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公司法领域公司管理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五)妨碍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业务运行,诱发不稳定因素;
  (六)妨碍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

四、劳动法领域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约定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名义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物品、拖欠报酬及加班工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违法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法建立职工名册等情形都需要受到行政机关不同的处罚,如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其中某些行为若对劳动者造成损害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五、环境保护法关于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单位或其管理人员拒绝有关行政机关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违法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等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限期治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等。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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