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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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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登记

当事人设立商标权质押后,应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非经登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行为无效。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证机关确认盖章);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提交的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办,不补办的或补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若发现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和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补正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登记机关若在登记后发现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有属于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的和质押合同无效的,撤销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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